大学演唱会指南抗议书
学生联盟对马来西亚高等教育部的五大抗议 撤销2023高教机构娱乐活动(音乐会)指南。 即刻恢复废除大专法令技术委员会。 强化学生和学术人员的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 增强赋予学生财政自主权。 巩固学生结社自由的权利。 1.0 背景 日前,马来西亚高等教育部发布了针对公立和私立大学的2023高教机构娱乐活动(音乐会)指南。该指南里的规定极其荒谬,也没有考虑到大学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学生联盟坚决抗议这一指南,并要求高教部废除大专法令。 2.0 诉求 2.1 撤销2023高教机构娱乐活动(音乐会)指南。 在获知大学管理层已经收到高等教育部的指示,这项指南将立即生效后,我们获悉高教部有意重新审查这项指南。然而,作为高教部长,Khaled Nordin却表示从未批准过这项指南。 这里涉及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大学管理层与高教部之间的叙述不一致。再来,作为大学的利益相关者,学生的意见在指南被定论前从未被征求过。我们也谴责高教部在发布这项指南上的不负责任和不专业。 对于指南本身,以下为这项指南的荒谬及不合理的主要因素。 2.1.1 无理钳制大学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自由。 在发布一项大程度限制学生/学生团体权利和自由的指南之前,高教部竟没有咨询身为利益相关者的学生。 在指南的第4.0条款与第16.0条款中,规定音乐会必须先获得各大学学生会或学生代表理事会的批准。然而,若此活动被认为会“在各个方面带来负面影 响”,大学管理层和隶属于高教部的高等教育局(JPT)仍然拥有在音乐会之前甚至在音乐会当天取消活动的最终权力。 此外,在第5.4条款和第14.1条款中,所有宣传和宣传材料,包括海报、横幅、旗帜、背景、名人墙、官方网站,甚至社交媒体和其他电子素材,都必须获得 大学企业传播中心的验证和批准。 这与高教部先前多次承诺的“学生自治”背道而驰。高教部必须言出必行,让学生拥有发展成为我国未来领袖的平台。 2.1.2 不合理地限制学生作为个体的权利及自由。 第6.0条款限制了学生团体组织活动的时间,如果某个活动被批准在某特定时间开始,那么无论贵宾是否已到场,或者是否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都不能 延迟。只有由皇室成员组成的非常贵宾(VVIPs)才享有特例。第8.0条款和第9.0条款则大大限制了艺人,活动委员会和参与者的服装。举例,男艺人在表演及排练期间皆不得佩戴任何首饰或穿短裤;校外男艺人必须把长发扎起,校内男艺人则不得蓄长发;禁止跨性别装扮,即使是文化表演也毫无例外;“煽动性”服装也被禁止。 第8.0、9.0、10.0、12.0和13.0条款则限制了在舞台上可以进行的活动。例如:止异性舞者之间的身体接触;舞蹈不能有“过度动作”;音乐的类型和歌词, 以及LED屏幕显示必须得到活动“顾问”的批准。 这些规定明显违反了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中保护的个人自由和言论自由,特别是第5条个人自由和第10条言论和表达自由。大学生作为这个国家的公民、社会的一份子,理应享有和一般公民同样的对待。 2.1.3 条规定义含糊不清。 在第5.5条款中,活动主办方负有确保音乐会的表演不“鼓励艺人、参与者和委员会采取极端行为”和不“包含可能破坏种族和谐的元素”的责任。在第7.0、8.0和9.0条款中,被邀请的艺人也不能“有争议”,不能“损害大学形象”,不能穿着“煽动性”的服装,也不能以“性感”的方式表演。在第10.2和12.3条款中,艺人的歌词和表演,以及屏幕上显示的标志也不能触及“马来西亚人民的敏感性”。 在指南本身没有明确定义何为“有争议”、“鼓励极端行为”等词汇的情况下,对“违反”指南的学生采取行动是极不公平的。 2.1.4 保守主义渗透马来西亚大专学府。 第11.0条款规定了男性和女性观众座位必须严格分开,只有“家庭观众”除外。无论活动的性质如何,摇滚区都被禁止。主办方必须为观众准备座位,同时需要随时关注观众的“行为”。 其他例子包括在第8.0条款中,禁止男艺人在舞台上穿短裤和首饰,禁止跨性别穿着;以及在第9.0条款中,禁止异性表演者之间的身体接触。 这些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只适用于穆斯林的伊斯兰法个人法律。然而,这项指南也用于非穆斯林,因此违反了联邦宪法第11条,即宗教自由。伊斯兰教作为马来西亚的官方宗教,仅限于个人法律,不可强迫任何人信仰或实行这种宗教。 显然,一股保守主义浪潮已经开始渗透到大专学府。这股浪潮的推动者恰恰是本应创建开放的学习环境,拓宽学生视野的高教部,实在讽刺。 2.2 即刻恢复废除大专法令技术委员会。 在大专法令技术委员会(JTMA)中,我们要求JTMA的成员由法律专家,具有相关经验的学运分子和社运分子,相关领域的法律研究人员等组成。杰出人物包括Shad Saleem Faruqi教授,Edmund Terence Gomez教授,Azmi Sharom教授。这是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此项法律。据悉,此委员会已成功编撰了六份全面的政策文件,并坚定的认同了学术自由、大学自主权和学生自主权。此政策文件涉及大学管理制度、监察员制度、津贴体系和财务制度、服务级协议、学术专业以及大学和高等教育机构。然而,在2020年希盟政府垮台后,这一努力并没有再续。 2.3 强化学生和学术人员的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 在大专法令第15(2)(b)条文下,大专生不得参加对LPU来说任何不适合学生或与大学利益和福祉相冲突的组织的活动。在第15(3)(b)条文下,学生不得对LPU来说任何不适合学生或与大学利益和福祉相冲突的组织提供支持或表示同情及支持。这两项条例赋予了LPU广泛而模糊的权力,以诠释“不适合学生或与大学利益和福祉相冲突。” 在第15(4)条文下,学生只可对于研讨会、座谈会或类似活动发表意见。因此,第15(4)条文对于大学生施加了相当严格的限制,学生也只被允许在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发表意见。我们认为,言论和学术自由不应过早地受到法律的限制,尤其是作为高等学府建立的基础,目的是培养一群能够在保持原则的基础上表达其意见的,具有批判性思维的未来的栋梁。 2.4 […]